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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陆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章友东,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居民。原告陆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