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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万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万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军,男,生于197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富刚,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万均,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万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尤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尤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