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立新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立新,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康立新。被申请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楼。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15号。法定代表人孙宏凯,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窝瓜园华富苑小区2号楼商业07室。法定代表人杨井红,职务经理。申请人康立新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晨光水暖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的424201.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康立新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4201.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