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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官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由银行代发工资,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項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滨代理审判员  关祖辉代理审判员  董跃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