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西宾诉被告王占相、李荣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宾,王占相,李荣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李西宾,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长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占相,男,成年,汉族。被告李荣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宾诉被告王占相、李荣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宾撤回对被告王占相、李荣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西宾负担。审 判 长  马聚光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