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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袁聚锋与张庆堂、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聚锋,张庆堂,王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39号原告袁聚锋,男,1980年出生。被告张庆堂,男,1972年出生。被告王勤,女,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聚锋诉被告张庆堂、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聚锋对被告张庆堂、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聚锋负担。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