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静与吴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吴东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马静。被告吴东红。原告马静与被告吴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由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电话无法向其送达起诉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并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冰审 判 员 艾卫军审 判 员 何颖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