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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衡阳市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衡阳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基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兴衡花苑1404D。法定代表人:蔡菊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春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衡阳市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衡阳市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