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富程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程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程餐饮有限公司上诉人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富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律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富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富程公司于2013年5月登记成立。富程公司设立登记的具体手续由富程公司相关人员委托律拢公司人员经办。在完成富程公司登记手续前,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为:1、富程公司委托律拢公司寻找合适场所(暂定****)用于经营一家命名为****的餐馆,2、购买或承租经营所需的全部家具、固定设施和设备、营业设备和营业用品,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餐馆进行改造、装修,4、由律拢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餐馆进行经营管理,5、使餐馆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事宜;“委托期限”为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自开业日期(律拢公司首次将餐馆作为一家****向公众开放并开始营业的日期)起将持续10年(初始期限),双方的愿望是使本合同在初始期限届满前持续有效,双方均不会单方解除本合同;律拢公司协助富程公司获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批准、执照和许可证,富程公司保证按律拢公司汇款进度安排如期到款,确保餐馆建设需要的资金;律拢公司制作预算经富程公司同意后,将以律拢公司名义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个人账户),该账户由律拢公司管理,富程公司监督,专款专用于建设餐厅的所有费用支出,当所有建设餐厅工程完毕后其余的金额存入富程公司名下的企业账户;律拢公司的“职责和餐馆的经营”:1、……,6、自行决定每月餐馆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以下的费用支出;由于经营餐馆而收到的一切款项以及律拢公司因经营餐馆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须通过富程公司以其名义开立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收取或支付,律拢公司应每月底将该银行账户明细告知富程公司;餐馆的所有收入均须存入银行账户,律拢公司应代表富程公司每月从银行账户中支付经营成本,律拢公司有权在银行账户外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律拢公司将按照法律和法规登记有关餐馆的账簿和记录,并于每一营业季度结束后六十(10)日内提交富程公司检查;律拢公司在建设餐馆期间按每月2万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在开业日期后按照每月餐馆总销售额的5%收取管理费;每月管理费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律拢公司有权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拨款支付自己的管理费;双方之间不得被理解为合营者或合伙关系,在本合同规定范围以外,任何一方无权约束他方;如果富程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应向律拢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应相等于本合同未被终止的情况下,按照最近作出的年度经营预算中的预测,在期限所余时间内律拢公司本应得到的管理费总额。律拢公司、富程公司确认,1、在富程公司登记设立前,包括餐馆装修、设备购买等费用都是富程公司相关人员承担,具体是富程公司相关人员向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汇款,律拢公司用该款项作具体支付;2、富程公司设立后,其银行账户由律拢公司掌控,包括供应商货款、律拢公司管理费在内的费用,都是律拢公司自行从富程公司银行账户内支取;3、合同约定(律拢公司)自行决定每月餐馆10万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的意思是10万元以上费用支出都要告知富程公司。对律拢公司、富程公司上述都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律拢公司陈述,在其经营餐馆期间,自2013年3月至同年5月底为试营业,6月1日起正式营业;在试营业期间,其只收取现金。富程公司对律拢公司的陈述没有异议,据此,原审法院依法对上述律拢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律拢公司对其所收现金的去向陈述是用于支付货款、发工资等,富程公司对此有异议,律拢公司在本案中未出示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律拢公司的陈述难以采信。律拢公司支取富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未告知富程公司。富程公司对律拢公司作出的支取钱款的用途说明不认可,律拢公司在本案中也未出示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律拢公司的说明也难以采信。律拢公司在经营餐馆中,收取供货商的货款返点,并将返点钱款存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富程公司在2013年12月下旬驱逐律拢公司人员收回餐馆。2014年1月2日,富程公司向律拢公司发出《上海富程餐饮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告知函》,表示律拢公司在对富程公司餐馆经营管理中存在1、挪用富程公司资金,2、采购环节长期存在价高质次的情况,上述行为损害了富程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富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立即解除与律拢公司签订的《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律拢公司、富程公司签订的《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分析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富程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餐厅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如果富程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律拢公司作相应的赔偿。该约定是对在律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富程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设定的后果。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律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但在履行中,因律拢公司收取的现金营业款去向不明确,支取富程公司银行存款后不告知富程公司,造成富程公司疑惑,破坏了相互信任的基础,特别是律拢公司收取供货商的货款返点并存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严重违约。故富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无需向律拢公司作出赔偿。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律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81元,由律拢公司负担。律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在经营餐馆期间,收取供货商货款回扣,所获钱款存入私人账户,支取存款不告知富程公司等没有事实依据;富程公司擅自解除涉案合同应当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请。富程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不同意律拢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律拢公司的上诉诉请,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审理期间,富程公司向本院提供工商登记材料2份,拟证明****股东之一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律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质证,律拢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为****与富程公司属关联企业。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材料,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律拢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富程公司于2013年6、7、8、9月收取的供货商返利现金款分别为7,680元、8,935元、9,250元、8,380元,该部分款项于同年8月,均被会同其他供货商的返利款项一并划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银行尾号为9872的理财金账户。本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履行行为有损相对人利益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根据富程公司的举证,律拢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收取了富程公司供货商货款返利。其中于2013年6、7、8、9月收取的供货商返利现金款分别为7,680元、8,935元、9,250元、8,380元,该部分款项与其他供货商的返利款项一并被划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银行尾号为9872的理财金账户。对该节事实律拢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因该部分款项应属富程公司在与他人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律拢公司此行为损害了富程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律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律拢公司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问题,富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律拢公司究竟挪用了其多少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去向等事实,即使存在公司之间的银行划款或转账,该行为是否属于挪用性质,本院难以认定,故富程公司该主张本院无法采信。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涉案合同的解除,律拢公司应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律拢公司的上诉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1元,由上诉人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盛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晟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