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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吴某某,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