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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付希民与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付希民。被告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希民与被告无棣瑞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希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希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付希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