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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万东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庆思,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36号创新绿色家园1号12-1。法定代表人代胜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安监管罚[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在更换广告画面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之规定,导致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3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作出(渝北)安监管罚[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给予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经批准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缴纳罚款伍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北)安监执催[2014]4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交纳剩余5万元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鼎顺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北)安监管罚[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北)安监管罚[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