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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连花与被执行人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连花,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蒋连花,女。被执行人李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连花与被执行人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隋建军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