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孙长成与朱国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成,朱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成。被执行人朱国营。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长成申请执行朱国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国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