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典珍与熊明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典珍,熊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宋典珍,农民。被执行人熊明保,农民。本院在执行宋典珍与熊明保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明保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09)房刑自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礼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