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与刘×等离婚及婚约财物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times,刘&times,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李×,男。被执行人刘×,女。被执行人刘××,男。李×与刘×、刘××离婚及婚约财物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李×人民币560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在泰来县××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5万元整,在另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在泰来县××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划拨另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