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文阁与上海矫东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阁,李亚明,上海矫东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911号原告刘文阁。委托代理人阮祥红。被告李亚明。被告上海矫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卫东。委托代理人李亚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周靖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阁与被告李亚明、上海矫东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2.98元,由原告刘文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