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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勇强与黄孝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强,黄孝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张勇强,男,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官祥,韶关市曲江区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孝庆,男,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张勇强诉被告黄孝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应雄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强委托代理人林官祥,被告黄孝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8日,被告称其在建的位于马坝镇某村委会某村靠某银行边的某层某房屋预出售,于是双方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尔后,我依约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给被告,但是,被告至今却未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后经了解,被告在建的楼房是“三无”工程,属违章建筑,时至今天建到三层后停工,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当时建着该楼房时,原告就知道是没有手续的,我也说明了是没有房产证的,原告交的50000元已经投资下去,建到四层时,政府不准建了,我也损失很大,故最多退还原告2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村委会某村靠某银行边的某层某楼房出卖给原告;每平方按1680元计算,房款共151200元;分三次付款,签订合同后付50000元,封顶时付50000元,竣工后付清余款。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即支付了房款5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天出具一份收据交原告收执。被告所建的楼房在建到四层时,因相关报建审批手续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勒令停工。被告交房无期,双方遂起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韶曲法立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位于曲江区马坝镇某路某号某楼首层柴房一间(产权证号:XXXXX**)。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收据,开庭笔录等证明,并经审理在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本案原、被告订立合同买卖位于安山村委会桃子园村的楼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禁止此类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签订合同买卖房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据此,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20000元问题,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原告请求违约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亦明知交易房产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法律明文禁止转让的,其与被告均有同等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亦予以驳回其赔偿损失的诉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50000元给原告张勇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425元,被告负担1070元。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应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