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武甲,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武甲,男,住本市。被执行人贾敏,男,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武甲、贾敏保全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武甲、贾敏价值210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