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树田与张树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田,张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田,男,农民。被执行人张树民,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树田与被执行人张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申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