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余一锋与林锦昌、陈丽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一锋,林锦昌,陈丽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余一锋,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锦昌,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丽聪,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一锋与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余一锋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林锦昌、陈丽聪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余一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