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范某、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系张家港市中南金属制品涂装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湘茂、被告人范某、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阳光小区东面门面房从南向北数第三间的无名游戏厅内,放置“龙门水将”游戏机(六机位)1台、“海洋之星2”游戏机(六机位)1台,供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并由被告人沈某负责对该赌场进行经营、管理,直至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游戏机总计为1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范某、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从被告人沈某处扣押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00元及作案工具钥匙2把,现均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徐某、石某、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记录、被告人范某、沈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沈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沈某均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沈某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均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范某、沈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游戏机钥匙2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