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柏卫云等与赵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卫云,赵鹏举,赵增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柏卫云,女,年龄31。原告赵鹏举,男,年龄7。被告赵增禄,男,年龄58。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卫云、赵鹏举诉被告赵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卫云、赵鹏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卫云、赵鹏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卫云、赵鹏举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柏卫云、赵鹏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