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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柏卫云等与赵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卫云,赵鹏举,赵增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柏卫云,女,年龄31。原告赵鹏举,男,年龄7。被告赵增禄,男,年龄58。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卫云、赵鹏举诉被告赵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卫云、赵鹏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卫云、赵鹏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卫云、赵鹏举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柏卫云、赵鹏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