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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仲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仲审字第00003号申请人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华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健,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倩。申请人镇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126号裁决,裁定:(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五千元;(三)仲裁费用61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交,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该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的第二、三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聂经伦、方健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未参加本次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126号裁决不违背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126号裁决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东 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