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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1619_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安军与张洪臣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619_1号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上诉人张安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洪臣、被上诉人烟台华龙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烟民四终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一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司法鉴定费2100元,共计6073元,由被上诉人张洪臣负担333元,上诉人张安军负担6073元。”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司法鉴定费2100元,共计6073元,由被上诉人张洪臣负担333元,上诉人张安军负担5740元”。审 判 长  张燕华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