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德文与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文,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胡德文,系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德瑞吊装搬运服务部经营者。被告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法定代表人陈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文与被告苏州市三雄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德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胡德文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靳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