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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与秦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秦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北工业园。代表人范本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秋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诉被告秦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市泾峰车辆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