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汉东与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东,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刘汉东,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原告刘汉东与被告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润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芳独任审判,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汉东诉称,2009年8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混凝土运输协议,原告为被告运输混凝土,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费。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以商品混凝土冲抵砼车运输费,约定各种商砼的单价,被告供砼结束后,双方共同计算办理冲减手续。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运��人民币127230.5元。原告多次催要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2723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刘汉东提供的证据有:协议书、签证三份、预拌混凝土结算书四4份,、工商登记材料。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出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刘汉东(乙方)与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合同约定: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以商品混凝土冲抵砼车运输费用(车号39652、39659),双方就以砼抵款一事签订如下条款:1、乙方用砼工程位于朱庄安置房工程。2、乙方所用砼为商砼,价格C20泵送细石每立方米285元、C20非泵细石每立方米275元、C20非泵每立方米265元。4、甲方供砼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结算办理冲减手续并开具收据。5、以上条款���乙双方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鲁润混凝土公司盖章,刘汉东签字。2012年5月28日,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生产部向原告刘汉东出具签证,欠原告运费113186元;2012年7月10日,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生产部向原告刘汉东出具签证,欠原告运费41810元;2012年9月3日,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生产部向原告刘汉东出具签证,欠原告运费9647元,以上合计被告欠原告运费164643元。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结算书》,由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用混凝土抵顶原告刘汉东上述运费19212.5元;2012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结算书》,由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用混凝土抵顶原告刘汉东上述运费1820元;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结算书》,由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用混凝土抵顶原告刘汉东上述运费13000元;2013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结算书》,由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用混凝土抵顶原告刘汉东上述运费3380元。;以上四笔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共冲抵运费37412.5元。综上,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尚欠原告刘汉东运费款127230.5元(总运费164643元-冲抵款37412.5元),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2723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汉东提交的《协议书》、《签证》三份、《预拌混凝土结算书》四4份、,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庭审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刘汉东与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签证》、《预拌混凝土结算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据约定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应及时结算并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从原告提��的证据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三份签证载明,被告欠原告运费164643元,双方依据《协议书》约定,通过签订《预拌混凝土结算书》方式,被告用混凝土冲抵运费37412.5元,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实欠原告运费款12723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连续性强,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汉东要求被告鲁润混凝土公司支付上述运费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汉东支付运输费127230.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均由被告济南鲁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芳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纪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