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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吕兰苹与郭景云健康权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兰苹,郭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29-2号申请人吕兰苹,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执行人郭景云,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景云于2015年2月6日9时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景云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景云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文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景云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文山信用社(帐号:230130121002711834)内的存款3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