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有科诉被告叶罕太、陈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科,叶罕太,陈文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有科,男,生于1955年3月15日。被告叶罕太,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被告陈文福,男,生于1983年9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科诉被告叶罕太、陈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有科承担。审判员 张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