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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有科诉被告叶罕太、陈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科,叶罕太,陈文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有科,男,生于1955年3月15日。被告叶罕太,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被告陈文福,男,生于1983年9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科诉被告叶罕太、陈文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有科承担。审判员  张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