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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兆义诉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义,李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吴兆义,男,49岁。被告:李雪峰,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兆义诉被告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免收。审 判 长  马 影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