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兆义诉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义,李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吴兆义,男,49岁。被告:李雪峰,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兆义诉被告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免收。审 判 长 马 影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