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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双合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有发关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双合袜业有限责任公司,梁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双合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2号。法定代表人:张柏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有发。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双合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有发关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