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横劳仲案字(2014)第81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赔偿申请人龚某某135228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925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将申请人杨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015)横法执字第00065、00066号,(2014)横法执字第00435、00653号劳动争议四案合并执行,于2014年12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的账户,并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7日共划拨71万元至我院执行局账号,本案案款135228元现已兑现给被执行人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仲案字(2014)第8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