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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道成因与被上诉人蔡长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成,蔡长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英,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殿锋,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道成因与被上诉人蔡长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鹰,被上诉人蔡长英的委托代理人蔡殿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