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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小民、王永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小民,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小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北景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石家卓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小民、王永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小民、王永福下落不明,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