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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祥芬与温州瑞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芬,温州瑞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1243-1号原告:郑祥芬。委托代理人:陈若。被告:温州瑞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吕家降村(温州市马加斯石材有限公司内第1幢第2、3层)。法定代表人:吴静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芬与被告温州瑞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祥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祥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郑祥芬负担。审 判 长  黄雯思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绵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