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以执行案号(2015)东三法执第173号立案执行,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613.25元财产,原冻结案号为(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