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素侠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侠,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刘素侠,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伯海,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素侠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地产评估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予以拍卖,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产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