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邓亚花与袁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之父。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31352.9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因事故行动不便,为其治疗致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研究给予司法救助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76号邓某某与袁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