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敬仁与付敬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敬仁,付敬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792-3号申请执行人吕敬仁。委托代理人郭静。委托代理人唐建臣。被执行人付敬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敬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评估后,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付敬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敬斋在常村镇新长北线南侧,租赁土地上所建的房产:办公楼与南厂房之间的二十六间房屋、变压器一台,东侧三间活动房、西侧一间活动房,南厂房十三间、南厂房前面的五间活动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