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玉平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平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314号罪犯胡玉平。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巨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玉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胡玉平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菏泽监狱指派吴金华、李春亮履行提请职务,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奎、李艳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胡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胡玉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胡玉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山东省菏泽监狱对罪犯胡玉平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玉平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此,山东省菏泽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老病残罪犯审核表、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综合考虑其系老年病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未退赔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