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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军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承德南路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承德南路便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77号原告朱军。被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献兵。被告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承德南路便利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承德南路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