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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华少宝与高巧巧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少宝,高巧巧,刘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华少宝,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高巧巧,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刘学荣,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巧巧、刘学荣家庭承包经营户登记在高学军名下的存款125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