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亭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智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郑良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8元,减半收取10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9元,由原告台州飞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章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