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玉马池工业园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025-5。法定代表人熊光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17-1-18-1号。负责人袁顺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6元,减半收取3633元,由原告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