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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调确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润平与路其顺、路顺利、路伟、路美仁、路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润平,路其顺,路顺利,路伟,路美仁,路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80号申请人陈润平,男,46岁,汉族,现住兴和县。委托代理人郝树枝,女,44岁,汉族,现住兴和县。申请人路其顺,男,50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人路顺利,男,43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人路伟,男,45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人路美仁,女,41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人路美萍,女,40岁,汉族,现住临河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列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人调字(2015)第005号”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润平赔偿申请人路宝叶方各项损失175692元,已付25695元,剩余15万元,于2015年1月12日付10万元,5万元于2016年1月12日前全部付清。其余损失双方自行承担,赔偿给付后双方再不做任何纠缠。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润平、路其顺、路顺利、路伟、路美仁、路美萍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的人调字(2015)第005号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萧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