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阙庆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