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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伟杰与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杰,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赵伟杰。委托代理人张同林(受赵伟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冲,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征(受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钧(受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杰与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赵伟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伟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伟杰负担。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