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稠城街道xx路xx弄xx号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10余元。2、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路xx巷xx号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丁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50余元。3、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路xx号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冯某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50余元。4、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x栋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50余元。5、2014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区xx栋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150余元。6、2014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区xx栋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100余元。7、2014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号被害人王某丙经营的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盗窃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因未能打开锁,未窃得财物。8、2014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区xx栋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乙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100余元。9、2014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小区xx号被害人吴某甲经营的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盗窃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因未能打开锁,未窃得财物。10、2014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路xx号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100余元。现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1、2014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义乌市北苑街道xx号xx超市门口,采用套筒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练某投币式洗衣机内的硬币200余元。现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返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害人陆某、冯某、王某丁、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王某丙、吴某乙、吴某甲、马某、练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来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