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资中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资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林某之母彭茂华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之母彭茂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